(一)资格种类和认定权限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分为:“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同时,《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第十三条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按照认定管理权限,全市受理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包括: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其中1、2、3类由县(区)教体局(社发局)认定,4、5、6类由市教育局负责认定。
(二)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的条件
1、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合格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全省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10]4号)文件精神,本文所指的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根据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规定:“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通过面向社会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取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单科成绩合格证书。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按省教育厅(赣教师字[2009]34号)文的有关精神办理。
(2)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报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1953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者,可免于普通话等级测试。)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能比照)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以免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免予普通话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
1、受过拘留及以上刑事处罚者;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